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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

发布者:白佳斌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7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2013年3月9日在原告某某支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0296。2021年9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农业银行乐分易信用卡,卡号为6228****3577。双方对两张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对账和还款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人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只归还了部分透支款,截止至2022年9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6927.44元、利息4172.31元、违约金3160.49元、分期手续费2850.77,合计127111.01元。2023年1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卡透支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共计127111.01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0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A与原告某某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领用合同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A支付透支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127111.01元及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白佳斌律师,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国企高管。执业以来,曾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等刑事案件,系国有银行法律顾问及多家保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21104071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